第104集:查到马路的消息(1 / 2)

武敌讨薪 武所为 1109 字 2个月前

我想对原告,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如下:一,我方没有和对方,签订任何协议、以及工程合同。二、我方的工程、从甲方,也就是本案的第三被告方,手里承包来的工程,计算方式是按照,建筑面积。不是原告所诉的那样,按照展开面积来计算。三: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,也就是工程计算表,是本案的第一被告,也就是凌军个人书写的,没有我方的签名和盖章,无法证明,本案的真实性和合法性。也无法证明,我方欠原告方的工程款的事实。我方质证完毕。

第三和第四被告的意见是:“原告提供的证据,均与我方无关。

这时法官柳琪说:“下面请原告原告武敌,对被告方的质证意见,发表自己的看法。”

武敌看了一眼,第二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说:“尊敬的法官,我这里还有第二被告方,也就是奇峰装潢公司,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活佛,给我的微信聊天记录,被告方承认,共给我方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整,此能够证明,被告与我方,在该案施工中,存在劳务经济来往的事实。”

这时法官柳琪说:“原告,你所说的这份证据,在哪里?”

武敌说:“在我的手机里。”说完武敌就拿出手机机,把武弟和活佛的聊天记录,拿到了柳琪跟前。

柳琪仔细看了一眼说:“你拿给第二被告方的,奇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。让他们看一下。”

于是武敌就把这份聊天记录,拿给了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,看了一眼。

这时第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说:“我对该聊天记录不熟悉,这个需要等庭后武核实后,以书面形式,给法庭提供说明。”

这时法官说:“好的,原告方你还有没有证据要出示?”

武敌摇摇头说:“没有了。”

这时法官柳琪问:“被告方,你们谁有证据,要向法庭提供?”

第二被告说:“我们有证据,要向法庭提供。”

法官柳琪说:“好的。可以提供。”

等对方,提供给法官柳琪后,然后对方拿给了武敌一份,武敌一看,是对方和第三被告签订的合同,以及第二被告方,与他人签订的工程合同。

武敌看完后质证道:“这些均与我方所诉无关。

这时第三被告说:“我方同原告质证意见一致。

这时法官柳琪问:“原被告双方,还有没有证据要提供?”

这时被告奇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说:“我这里有一份调查证据申请书。想要申请法庭,去江城市劳动监察大队,去调取证据。”

法官柳琪说:“拿上来我看看。”

对方的代理人,提交给了法庭,等柳琪看完后,对该诉讼代理人说:“你拿给原告方看一下。”

当武敌拿到手以后,只见上面写着:调取证据申请书:

申请人:本案第二被告,奇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。

被申请人:即本案原告,武敌。

申请事由:因本案原告,就本案所欠原告木工工程款一事,向江城市劳动监察支队,进行过投诉,原告称我方欠其136000元,木工工程款。后劳动监察支队,就此事,对本案的两位当事人,林x以及毕x,进行了提审,此二人称,原告和第一被告,和其二人,谈价格时,是按照建筑面积进行计算。并不是按照原告所诉,按照展开面积计算。

为此,为了贵院能够查清本案的事实,我方特申请贵院,能够依法去,江城市劳动监察支队,调取本案当事人,林x和毕x的审讯笔录。

此致:

江城市高新区人民法院

申请人:江城市奇峰装潢有限公司

2018年4月29日

这时法官柳琪说:“因为本案要调取本案的主要证据。现在宣布闭庭。啥时候再行开庭,另行通知。

武敌无奈的走出了法庭。

刘殿臣和张法规,拿着马路及其家人的身份信息,来到了刘殿臣,所在的维稳特勤支队。

刘殿臣把手里,马路及其家人的身份信息,递给了特勤支队,信息查控处,李阳处长说:“李处长,你给我查一下,这张名单上,所有人的信息。”

李阳说了句:“好的刘支队长。”

这时李阳,把这五个人的,电话号码,输入到了查控机器里。然后对刘殿臣说:“刘支队长,你先回去吧,等我一有他们的消息,我就马上通知你。

刘殿臣说了句:“好的。李处长谢谢你!”说完就和张法规往他自己的办公室走去。

过了十多天后,李阳一听马路的妻子,沈飞侠的手机响了。

李阳赶紧查看起了,对方的来电,电话号码。

只见是一个西广省的电话号码。手机号码是:“130xxxx3678,这时就听沈飞侠说:“老公,你怎么这时候给我来电话啊?”

只听一个,男人的